有效期和复标期
无特殊规定的,有效期和复标期
1.如无特殊情况,工作标准产品含量每半年复标一次或取新生产的样品。标准产品暂不使用时,复标周期可能超过规定周期,使用前复标,合格后可继续使用。
2.特定市场使用的工作标准产品,可按当地药政局或药典规定的周期复标。
3.如果标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或较大变化,应停止使用标准产品,并考虑采取更严格的包装和保存方法或缩短其复标期。
4.旧基准标准产品批号过期的,按照新批号基准标准产品重新标定相应的工作标准产品,本批标准产品准备的储备溶液也应同时失效,新批号基准产品重新准备。
5.基准标准产品按说明书要求,如标签或化验单上没有规定有效期(失效期),可到网站查询,如果USP,EP如果找不到标准产品的目录,该药品的有效期应与我厂规定。如果不能知道这批药品的标定日期,可以从收到标准产品的日期开始计算。
6.省药检所、兽药检所标定的工作标准产品,有效期(失效期)与本产品有效期相同。
几种常见的处理方法
按照CNAS根据认可标准的要求,过期标准产品不能用于与测试结果报告相关的测试。但总有几种标准产品,价格很贵,但不能过期几次。
在这种情况下,我们该怎么办?一般来说,标准产品过期,有以下常见的处理方法:
1.作废液或固体废物统一分类处理;
2.用于内部质量控制;
3.检查过期样品,用新购标液定量(请注意成本考虑);
4.参考标准产品的理化性质,只要变化不大,就可以作为回收率试验;
5.可用于研究标准品变化规律;
6.在降解产物响应极弱的前提下,用于色谱分析的峰定性;
7.可用于内部质量控制,作为盲样进行数据比较;
8.农药定性分析及快速筛查;
9.实验室用于探索实验条件,优化参数。